law(律、定律)
在科學世界中,law可說是無所不在,然而在科技中文裡,law卻至少有「法則」、「定律」及「律」三種翻譯。在此一對多是確有必要,可算另一個不能統一的例子。
「定律」是指自然科學所發現的規律(註),有些僅以文字敘述,如牛頓第一運動定律;有些則可寫成數學式,如牛頓第二運動定律。所有的定律都有一個共通點,即無法用數學或邏輯來證明,否則它就不是定律,而是一個抽象邏輯體系中的「定理」(theorem)。
因此在數學中其實不該有任何「定律」,也因此數學中的law一般都譯作「律」,例如「排中律」、「結合律」、「大數律(大陸)=大數法則(台灣)」。不過基於某些歷史淵源,有幾個數學定理仍冠以定律(law)之名,例如「正弦定律」、「餘弦定律」、「正切定律」、「平行四邊形定律」,此乃特殊的例外。
註:通常所謂的「自然律」(law
of nature;natural law)其實是「自然界定律」的簡稱,而「自然法則」要算是更通俗的講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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